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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环境部发布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修改单

2025-12-10 浏览量:73

日前,生态环境部发布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8918-2002)修改单。详情如下:

关于发布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8918-2002)修改单的公告
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水污染,改善生态环境质量,现批准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8918-2002)修改单为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,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。

依据有关法律规定,以上标准修改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。

以上标准修改单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。修改单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。

特此公告。

(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邓志勇会签)

附件: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8918-2002)修改单

生态环境部

2025年11月4日

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1月6日印发

附件

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

( GB 18918—2002)修改单

一 、将 “ 1 范围”第二段修改为:

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、 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(控制) 的管理 , 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 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 竣工环境保护设施

验收、 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、 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和污泥处置(控制) 管理。

二 、在 “2 规范性引用文件” 中增加以下内容:

HJ 91.1    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

HJ 493      水质  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

HJ 494      水质   采样技术指导

HJ 495      水质  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

HJ 1083   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 水处理

HJ 1405    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

三 、在 “4.1.2 标准分级” 中增加以下内容:

4.1.2.5 除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以外,规模在500 m3/d以下(不含500 m3/d) 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所在省、自治区 、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或者明确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; 无地方标准的 ,可参照执行本标准。

四 、将 “4.1 水污染物排放标准” 中的 “4.1.3.1”修改为:

4.1.3.1 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 ,执行表1、 表2 和表 4 的规定。

五 、删除表1 中的色度 、pH 、粪大肠菌群数等三个污染物项目。并在表1 的表注中增加以下内容:

③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,自 2028 年 1 月1 日起,执行2006 年 1 月 1 日起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。

六、在表3 后增加表4,其后原有表格的序号依次顺延。表 4 内容如下:

表 4   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(瞬时值)

单位:mg/L( pH 和注明单位的除外)

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.png

七 、将 “4.1.4 取样与监测” 中的 “4.1.4.1”修改为:

4.1.4.1 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HJ1405 等监测标准的要求,设计、建设和维护污水排放口及监测点位。在排放口应设出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、自动比例采样装置,pH、水温、COD 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。污水处理厂安装、运行自动监测设备,应满足相关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。污水处理厂应按照HJ1083 等规定,开展自行监测,保存原始监测记录,并公开监测结果。

八 、将 “4.1.4 取样与监测” 中的 “4.1.4.2 ”修改为:

4.1.4.2 水污染物监测的采样方法按照 HJ 91.1、HJ 493、HJ 494、 HJ 495 等规定执行。 测定日均值 ,采样频次按照 HJ 91.1 的规定执行,对混合样进行分析测试;按照 HJ 91.1 规定不能测定混合样的项目,应对24h 内每次取样进行分析测试, 以其算术平均值计。测定瞬时值,应按照 HJ 91.1 规定采集瞬时水样,并对其进行分析测试。

九 、将 “4.1.4 取样与监测” 中的 “4.1.4.3 ”修改为:

4.1.4.3 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。 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其他污染物监测标准 ,如适用性满足要求 , 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。

十 、调整 “4.2 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” 中的标准分级规定:

将 4.2.1中的“将标准分为三级”修改为“将标准分为两级”,同时将4.2.1.2中的“位于GB3095 二类区和三类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,分别执行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”修改为“位于GB3095 二类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,执行二级标准”,删除原表5中的“三级标准”及对应限值。

十一 、在 4.2.3.4 和 4.3.5.2 的末尾增加:

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其他污染物监测标准 ,如适用性满足要求 , 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。

十二 、在 “6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” 中增加6.3 , 内容为:

6.3 水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表 1~表 3 规定的日均值以及表4 规定的瞬时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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